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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8:51:11
反之,如果没有改革,法治的发展也会缺乏所必需的经验、现实基础以及可预见的方向,因而也就失去了进步的必要性和动力。
天堂太远,大陆太近,复杂的历史文化牵连和地缘政治互动加深了这种焦虑。在独立无望时,用尽制度性资源也会成为港台精英的理性选择:第一,台湾通过占领立法院瘫痪国民党执政管治能力,实现两岸交往正式程序的强制性变迁,建立刚性的两岸协议监管机制,注入解严一代的政治审美观与生活方式想象,实质终结两会机制代表的和平交往传统。
因此,我觉得目前大陆官方以及民间对港台反中言论的批评聚焦点可能有所拔高和失真,以政治批判取代文化心理分析,再以经济优势替换所有优势。如果某种文明规范生产出的只是冷漠,其道德质地是可疑的。以往的港台人心理优势在于:我有钱,我有文化,我有民主,我有人权,我有法治——我有一切。这种地方性尊严焦虑和大陆客的种种不太规范的在地表现往往冲撞合流为一种港台本土化意识,太阳花学运与占领中环诉求大体可归入此类。第二,尽管有正当的出发点,但港台部分人对自身力量与优越性的实质空虚感又会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产生一味自保的文化与政治诉求。
这种意识未必一定等同于独立,但独立在逻辑上也是选项。政治阶段不同,但大中华一体,各守其分,亦应其合,才是中国族群长远共存之道。应当根据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理顺并处理好公众、媒体与司法的民主和宪法法律关系,防止舆论审判案件、媒体绑架司法、民意左右法院等现象泛滥成灾,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自主行使职权。
因此,进一步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按照十八大报告关于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总部署和总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方向,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积极稳妥地展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三个取向,是对前一阶段司法改革的补充、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以往司法改革的全面否定和改弦更张。做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应当在肯定司法建设和司法改革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评价我国司法改革的利弊得失。前一阶段我国司法改革轰轰烈烈,确实解决了办公条件、经费、人员编制以及一些长期制约法院和检察院建设发展的体制机制等老大难问题,基本上实现了各个阶段司法改革方案预设的目标。
应当按照十八大报告和12·4讲话精神,学会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设计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但有的司法改革则流于表面、徒具形式、隔靴搔痒,有违司法改革的初衷。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客观评价以往司法改革的成效得失毫无疑问,新形势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种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和具体办法,但当务之急是要做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所谓司法体制,主要就是有关司法职能和司法活动的各种制度安排、权力配置、相互关系和程序设计,是司法权力运行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制度载体。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应当承认,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国家政体中之所以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不同分工,之所以有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不同设计,就是因为它们有着角色、功能、价值、职责和运行方式等各方面不同的分工、属性和特征。法治方式在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过程中,是道德方式、政治方式、意识形态方式、行政方式、经济方式的集大成者。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把握几个关键词在新形势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找准目标,突出重点,解决一些老大难问题。在纵向结构上,通过在审判权内部设置两审或者两审以上的审级制,把终结矛盾纠纷的权力赋予终审法院。
由衷希望法学界、法律界能够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以建设性的高度和负责任的求真务实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理想结合现实,积极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讨论。尤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
第一,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体现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取向。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主要改革对象是司法体制改革,而不是舍本逐末地改革司法工作机制、司法工作方法。
尽管民间段子对我国法治和司法状况的上述评价颇为直观、夸张、片面、消极,甚至捕风捉影、以偏概全,但如果从民意角度来正面理解,这种调侃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状况的某种不认同和不满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体现依宪执政的价值取向,就是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切实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是单兵突进,不能单打独斗,应当把它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强五位一体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来把握,放在未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系统建设的整体制度条件下来展开,否则就难以深入和推进。这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也是保持司法改革连续性、有效性的前提。十八大以后,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既面临千载难逢的新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在民间,有段子对我国法治和司法现状做了调侃式的描述:三大基本法——领导的看法、领导的想法、领导的说法。
应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理顺并处理好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者之间的宪法法律关系,防止公安机关凌驾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上等违宪现象的发生,保证各类政法主体都恢复其宪法法律规定的角色,使它们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二,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取向。
当代任何民主法治社会要保持稳定和秩序,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和解决,都必须依法设置终结机制,而不可能任由当事人无休无止地诉求或纠缠下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根本的就是要从体制、机制和事实上切实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国家属性,切实保障并依法监督它们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前一阶段司法改革的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刻反思,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调整思路,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历史经验和实践依据。在国家宪政体制下,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结机制。
司法改革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推动了中国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赢得了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时至今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到了深水区,应当更加自觉地做好充分科学的理论准备。法治基本状况——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因此,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由浅入深,切实在深化上下功夫,敢于涉足司法体制的深水区、敏感区,善于突破司法体制的所谓禁区,以大无畏的改革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切实解决那些制约和束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体制问题。
因此,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宪法原则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尽快把涉诉涉法信仿全盘纳入法治轨道,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和终结矛盾纠纷。(本文原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进入 李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
这就要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和法治原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证公正司法,就是保证党的事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尽管在过去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些现象的存在有某些合理性,但在举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新形势下,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尽快调整到体现宪法、法治和司法规律取向的轨道上来。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为此,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着力把握以下几个关键词:一是全面。在宪法原理和法治思维下,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机制主要由纵横两方面构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亦然。同时要立足国情,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深入研究和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做好顶层设计在我国,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突破口。但也不可否认,一些影响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体制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按照十八大报告的部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中,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坚持以宪法的最高权威、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地位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坚持宪法思维和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在依宪治国的宪法思维看来,立法权是以民主为核心价值取向的表达人民意志的分配正义,行政权是以效率为核心价值取向的实现人民意志的执行正义,司法权则是以公正为核心价值取向的保障人民意志的矫正正义。因此,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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